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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首起试管婴儿案例,法律竟难以给患者维权

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指出,作为国内首起“精子官司”,此案显得更加复杂。但是,过去人们对类似于此案的案件大多难以启齿,而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,这是一种进步,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加强。
夫妻在做试管婴儿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,在选择生殖机构和医院前一定要认真的考察,这样才能最大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引用于:秦国荣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

周某与妻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,江苏省人民医院对他们使用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,然而手术失败,身心备受摧残。夫妻以擅自更改人工授精服务合同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索赔3万6。

原:南京市民周青(化名)夫妇做试管婴儿手术失败,身心备受摧残之际,夫妇俩将擅自更改人工授精服务合同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告上法院。这起试管婴儿纠纷案法律诉讼案也成了国内首起“精子官司”。6月18日,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,并将择日宣判。

试管婴儿法律

试管婴儿(图)

在庭审现场原告律师称夫妻二人在做试管婴儿前进行了检查,结果显示周某妻子情况正常周某精子活力较低,在两次人工授精失败后,在夫妻两人具备试管婴儿条件,他们决定做这个手术。

原:2002年3月20日,夫妇俩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就医,当时该生殖中心的检测结果是周青的A级精子为0,而周青的妻子情况正常,查明主要不孕原因是男方精液质量差,精子活力极低。同年7月,周青夫妇决定做试管婴儿,并在术前进行中药护理和激素促进女方排卵,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周青夫妇完成了取卵、取精、做试管婴儿、植入、保胎治疗整个手术过程。

而作为被告方,江苏省人民医院居然拿出了一份可靠的法律依据为自己辩解。

1、根据《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》和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,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,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、不孕原因千差万别,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的程度。

2、医院在实施手术前,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,与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《体外助孕协议书》和《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》,按照协议约定,医院在收费时就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。

3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,它不是生活的消费,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,而被告方也不是营利性机构,不存在欺诈行为,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。

原:被告代理律师指出,根据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和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,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,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、不孕原因千差万别,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。医院在实施手术前,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,对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《体外助孕协议书》和《体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协议书》,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手术的收费是就高收的,而并不是代表要做何种手术,患者不能因此认定医院就是按第二代手术方案施行手术,况且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,它不是生活的消费,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,而被告方也不是赢利性机构,不存在欺诈行为,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。

面对这种具有单一方面的法律依据周先生表示无法接受,其实早在2001年的我们国家就出台了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其中明确规定,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非自然生育技术。结果却在2015去年底通过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(草案)》删除了这条规定,而相对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补上。

Tips:

但在美国、印度、泰国等地,试管婴儿基本属于合法化又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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